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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增加购物点旅行社需退钱

酒店专业人才网 发布时间: 2009/3/1 23:31:55

       由于安排的购物点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数量,某旅行社因此要退钱给游客。   
  
  据了解,六名老人向黄埔区消费者委员会称,近日他们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昆明-大理-丽江双卧8天游。当时签订的合同规定,全程不超过6个购物点,每个购物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5分钟。但实际旅行过程中,旅行社所安排的购物点超过了10个,严重占用了旅行的时间,且该旅行社还擅自取消了车游昆明标志性建筑的项目,消费者认为很不合理。   
  
  黄埔区消委会负责人称,该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点并取消旅游项目,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。经调解,旅行社后向每位老人双倍退回了导游服务费80元,总计共退还480元。   
  
  
相关法规   
  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“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,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,在约定的时间内,为消费者办好有关旅游手续,告知消费者安全等注意事项及投保情况,并提供相关的说明资料,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、旅游时间、游览景点、食宿标准、交通工具、收费项目等约定条件。违者,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关的服务费用;造成消费者损失的,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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